共同擁有孩子監護權 是否雙方該付出的也是相等的? - 生活
By Kama
at 2006-08-23T00:00
at 2006-08-2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孩子在一歲的時候 先生外遇 我選擇了離婚
現在孩子3歲 一直以來都是我娘家在照顧孩子
孩子住在我南投的娘家
前夫3-4個月前上台中工作 而我在台北上班一年多了
前夫那邊的人幾乎沒在帶孩子 甚至連錢也幾乎沒給過
現在突然告訴我父母親 說過年後要把孩子帶走 憑的就是孩子跟他姓..
孩子是我們娘家一手帶大的 他們到底有什麼臉說要帶走就帶走?
問題來了...
1 離婚後 孩子是由我以及前夫共同擁有其監護權
那...從離婚到現在 孩子在南投生活了將近兩年
請問 由法律上來判定 我是否也有同樣的權力
將孩子帶上台北生活兩年?
因為我實在不希望孩子到男方家中接受不適合孩童的教育!
2 父母親一直認為 我不在孩子身邊 是男方要把孩子帶走的緣故
但是離婚至今已經將近兩年 要帶的話早就該帶了
因為一離婚我就北上工作 要帶走 怎麼會是兩年後才要帶?!
我早就想搬回孩子身邊 但是又怕...
是不是我回去每天跟孩子生活在一起 會讓男方更想快點帶走孩子?!
我知道他沒有權力讓我不見孩子
但是我要的是 孩子跟在我還有我的父母親身邊...
至少兩家人要做環境比較的話 我們都比較佔優勢!
也至少 所有人都認為我娘家的教育才適合孩子...!
現在孩子3歲 一直以來都是我娘家在照顧孩子
孩子住在我南投的娘家
前夫3-4個月前上台中工作 而我在台北上班一年多了
前夫那邊的人幾乎沒在帶孩子 甚至連錢也幾乎沒給過
現在突然告訴我父母親 說過年後要把孩子帶走 憑的就是孩子跟他姓..
孩子是我們娘家一手帶大的 他們到底有什麼臉說要帶走就帶走?
問題來了...
1 離婚後 孩子是由我以及前夫共同擁有其監護權
那...從離婚到現在 孩子在南投生活了將近兩年
請問 由法律上來判定 我是否也有同樣的權力
將孩子帶上台北生活兩年?
因為我實在不希望孩子到男方家中接受不適合孩童的教育!
2 父母親一直認為 我不在孩子身邊 是男方要把孩子帶走的緣故
但是離婚至今已經將近兩年 要帶的話早就該帶了
因為一離婚我就北上工作 要帶走 怎麼會是兩年後才要帶?!
我早就想搬回孩子身邊 但是又怕...
是不是我回去每天跟孩子生活在一起 會讓男方更想快點帶走孩子?!
我知道他沒有權力讓我不見孩子
但是我要的是 孩子跟在我還有我的父母親身邊...
至少兩家人要做環境比較的話 我們都比較佔優勢!
也至少 所有人都認為我娘家的教育才適合孩子...!
All Comments
By Elizabeth
at 2006-08-23T07:54
at 2006-08-23T07:54
談到離婚,總有許多婦女猶豫徬徨,因為雖然想要結束這段令人痛苦的婚姻,可是當面對有關子女監護權和夫妻財產時,又迫使婦女考慮再三,甚至退回到婚姻裡繼續忍耐。特別是想到子女的監護權恐怕無法取得時,更是教婦女舉棋不定,痛苦不堪。因此以下我們歸納了婦女朋友所提出有關子女監護權的相關問題,一一分析與解答。
1、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歸誰?
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但是在父母離婚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在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說不出。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下,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2、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
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時,則必須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因而法院得就夫妻的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也尊重子女個人意願,所以平常與子女的相處態度是頗重要的。而且,爭取子女監護權時,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3、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否探視子女?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生效之民法親屬編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4、監護人對孩子照顧不週時,可否變更監護權?
以法律觀點而言,變更監護權並非不可能之事。例如:有監護權之一方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陷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為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則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人。
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通過的民法親屬編甚至規定,父母協議離婚時,就子女監護權所為協議,如果不利於子女,法院應可以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改定子女監護人的。
目前有很多現象是監護權在父,但撫養子女卻是母,父根本就不聞不問的案例愈來愈多,只要能舉證和子女生活的真實全貌,即可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勝算相當大呢!
~~~~~~~~~~~~~~~~~~~~~~~~~~~~~~~~~~~~~~~~~~~~~~~~~~~~~
以上內容~撰自這裡↓妳可以去參考看看喲!^^
http://bigwife.yam.org.tw/law/law-3.htm
By Franklin
at 2006-08-25T13:39
at 2006-08-25T13:39
我也有探視的問題~
目前在籌備探視困難的受害者協會~
目前也有已經有免費的律師可以來協助您更順利的探視孩子~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這是我的知識發問 內容為
因為我有探視孩子被前男友刁難的狀況~希望成立一個這個的協會~
幫助和我一樣因為探視孩子遭受刁難的人~
有任何探視上的問題我可幫助你~
請有目前有這種狀況的人可以與我聯絡~我住台南~
我的信箱 [email protected]
即時通 mini.5439
By Madame
at 2006-08-24T09:12
at 2006-08-24T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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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蛋白質.酯質之類的
請各位大大...描述詳細